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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加快金融服务业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0-02-25    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和《上海集聚金融资源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根据《加快推进长宁金融服务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2年)》,支持、服务、服从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长宁区金融生态环境,集聚金融人才和金融机构,鼓励金融创新,提升金融对长宁发展的服务质量和效能,进一步增强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重要承载区的服务和支撑能力,特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发展

  根据长宁区金融服务业发展重点,积极吸引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和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相配套的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一)对新迁入或新成立的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

  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二)专项奖励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上市募资。

  (三)对积极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成功运作区内贸易企业直接融资达到一定规模,对在其中起直接作用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奖励。

  (四)对提供贸易金融服务的金融人才提供服务和激励。

  二、扶持投资基金(企业)发展

  根据长宁区金融服务业发展重点,积极吸引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和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相配套的国内外投资基金(企业)。

  (一)对新迁入或新成立的投资基金(企业)给予开办补助。

  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二)专项奖励投资基金(企业)上市募资。

  (三)对积极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投资并成功运作区内企业直接融资达到一定规模,对其中起直接作用的投资基金(企业)给予专项奖励。

  (四)对投资基金(企业)人才提供服务和激励。

  三、扶持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发展

  根据长宁区金融服务业发展重点,积极吸引符合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和与上海国际贸易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相配套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

  (一)对新迁入或新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助。

  1、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补贴。

  (二)专项奖励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上市募资。

  (三)对积极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成功运作区内企业直接融资达到一定规模,对在其中起直接作用的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奖励。

  (四)对其他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人才提供服务和激励。

  四、扶持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一)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坏账准备金;通过银行融入资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

  (二)向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并由长宁区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进行担保的,按照区相关政策执行。

  (三)对发展良好并为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区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市金融办相关标准,负责本区引进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认定工作,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扶持政策的实施工作。

  本区以往制定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将随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调整和本区金融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和优化。

  以上政策所指金融机构均为纳税在长宁的金融机构。

  另外,对于所有为长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包括因国家政策和市有关规定限制税收无法落户长宁的),长宁区相关委办局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供“绿色通道”等支持。

  本政策由区发改委(金融办)负责解释。

上一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商务委关于《长宁区支持航空服务业集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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