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7年3月13日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1日
长宁区支持“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顺应上海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发展要求,实现长宁区建设创新驱动、时尚活力、绿色宜居的国际精品城区发展目标,结合长宁发展基础和优势,坚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业态创新,将上海市“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创新试验区建设成为长三角乃至全国现代服务业产业发展高地、制度创新高地和人才集聚高地,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与对象
工商、税务关系注册在本区的:
(一)“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二)拟向互联网转型的生活性服务业企业;
(三)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产业集聚发展
1、产业引导基金。根据《长宁区发展引导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稿)》,依托长宁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长宁区“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探索股权投资、担保等多元化产业扶持引进的运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到不同发展阶段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和项目,为产业发展拓展融资渠道。
2、重点企业引进。对新引进的名列工信部发布的《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榜单》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业务中心,以及新引进的发展迅速、经认定对长宁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期为3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每年按实支付;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1.5%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三、三、四”的口径分三年兑现。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购房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3、行业组织引入。对新引进并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相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技术创新联盟、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组织机构,按场地租赁、办公装修等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运营扶持。对“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良好效益的企业,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营运扶持。
5、高级人才补贴。对“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员工,按其对区域经济社会贡献程度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二)企业做精做强
6、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项目,以及传统产业向“互联网+”转型升级项目予以支持,按项目总投资金额或总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投资项目补贴。对名列知名第三方机构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榜单的投资企业投资的,且经认定对长宁区域经济贡献达到一定额度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所获得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配套设施建设。对经认定的在业内居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影响力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社区或楼宇布置相关配套设施,按场地租赁、设施安装等投入成本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
9、支持品牌发展。对首次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获得“上海名牌”称号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且未享受过资助政策的,按首次认定补贴标准实施一次性补贴;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首次获得“上海知名品牌示范区”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重新认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贴。
10、区级专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长宁区贯彻<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长委发〔2015〕6号)及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分别给予专项扶持。
11、市级专项扶持。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服务业”企业,协助申请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支持,区级专项资金予以相应匹配。
12、企业挂牌上市。对在国内A股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符合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项发展资金政策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长宁区鼓励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政策实施细则》(长商务发〔2016〕30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13、企业并购交易。对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在并购交易活动过程中聘请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机构而产生的各项服务费用,按投入成本的30%给予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创新创业环境
14、公共项目支持。对经认定的具有公共性、基础性、功能性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平台,按相关投入费用的全额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公共服务支持。对经认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购买通信和云计算等公共服务的,按购买服务投入成本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期为3年。
16、创新活动支持。对开展经认定的且有利于推动区域创新环境营造和产业集聚的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鼓励创新创业活动政策实施细则》(长科委〔2016〕12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17、行业标准提升。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长宁区贯彻“上海市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长市监注〔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18、人才安居激励。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优秀人才,按照《长宁区关于加快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和《长宁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若干意见》(长府〔2016〕56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公租房(人才公寓)优先配租、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等补贴资助和配套服务。
19、人才引进落户。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优秀人才,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国内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沪人社力发〔2015〕41号)的相关规定,给予优先申报和绿色通道服务。
20、海外人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海外人才,按照《关于服务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更加开放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人社外发〔2015〕35号)的相关规定,提供居住、就业、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化条件,优先申报“上海市荣誉市民”和“白玉兰荣誉奖”等奖项;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留学人员,按照《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16〕8号)的相关规定,在居住证办理、就业许可证、职称评审、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申报和服务绿色通道。
21、人才职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最高按照经认定的上年度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贴,确有需要并经认定的重点企业的相关职工培训项目可通过区级统筹资金给予支持;对人才培训机构开展“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相关专业人才培训的,按照《关于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实施意见》(长人社发〔2015〕30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金额的扶持。
(四)制度引领支撑
22、放宽行业门槛。适时推进一批“互联网+”相关行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放宽和准入。在经营资质、功能许可、业务牌照等方面探索创新“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跨行业经营审批制度和流程。
23、深化登记改革。继续扩大区内“一照多址”试点企业范围,逐步将“一照多址”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市。
24、创新监管模式。结合全国首个“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探索利用多领域信用数据联手进行信用监管,探索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努力构建线上线下一体化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监管格局。
三、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中各类政策的扶持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区的贡献度。
(二)本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由区商务委会同区发改委、区科委负责认定。“互联网+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存量政策到期后,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同意,存量部分延用原有政策,增量部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本实施意见按照各项具体政策的实施细则操作。本实施意见的第2-5条适用于新引进企业和机构,第1、6-24条也适用于存量企业和机构。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存在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委会商各具体职能部门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