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2010年9月13日第140次区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集聚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综合环境,加快集聚符合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高层次优秀人才,根据中央、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长宁人才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点围绕区域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团队以及社会事业领域发展需要,实施对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奖励和资助,加快形成育才、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为长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建立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领导组成的集聚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工作小组,负责聚集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聚集高层次和优秀青年人才的组织实施、整体推进、指导协调、细则制定、材料审核、情况反馈等工作,确保各项人才聚集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三章 奖励资助
第五条 所在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企业内担任主要领导职务,当年度申报的应税收入在50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审核认定,给予一次性3~6万元奖励。
(一)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
(三)符合一定条件的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
(四)属于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金融业、文化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等,年度纳税低于3000万元,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需重点扶持的。
第六条 对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社会事业领域中的创新研发人才及创新团队实施以下奖励资助:
(一)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次性给予每人8万元奖励。
(二)获得长宁区“十大领军人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每人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三)获得长宁区“领军人才”称号的,给予每人每年8000元科研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
(四)引进博士后研发人员的,根据项目期限不同,一次性给予每个博士后人员生活补贴3-6万元;对单位引进或留用出站博士后研发人员,并与之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五)组建创新团队的,经审核认定后,给予每个创新团队每年5万元科研和工作经费资助,连续资助3年,创新团队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第七条 对区域内入选中央和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人才,区财政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资金匹配。具体资金匹配额如下:
(一)入选中央“千人计划”的,中央财政一次性奖励个人100万元,上海市财政匹配50万元,区财政匹配25万元,所在单位匹配25万元;
(二)入选上海市“千人计划”的,上海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个人50万元,区财政匹配50万元,所在单位匹配50万元。
第八条 对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历(学位),并具有国家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区创新创业,符合入住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优先入住。
第九条 对带技术、带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其企业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优先享受国家和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资)金支持。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才,经区人才办审核认定可入住人才公寓:
(一)所在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或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所在企业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
(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专业技术带头人;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四)与企业依法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
入住人才公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对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新录用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本人在沪无住房的,给予每人每月租房补贴800元,最长可资助两年。
第十二条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或享受租房补贴的条件、标准由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政策不可同时享受。
第四章 配套服务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东、中、西三个人才服务分中心作用,建立区域重点企业人事专员代理制,落实专人负责,全程代理人才引进、人才招聘、人才居住证申办等人事人才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对上述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创新研发人才、学科带头人、突出贡献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按照相关规定,优先为其提供以下服务:
(一)上海市户籍(包括居住证转户籍)、人才居住证申办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调、随迁等手续。
(二)按相关规定在长宁区属二级综合性医院享医疗保健服务。
(三)对其直系子女,按照当年度相关招生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入园)。
第十五条 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扶持力度。凡企业组织本市户籍职工参加高级(三级)以上职业技能项目培训,学员经考核鉴定合格,在按规定申请市50%培训费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再按每人最高1000-15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第十六条 对区属企事业单位引进(公开招聘)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专业)人才,经专家认定或考核评价等程序后,可参照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安家(购房)补贴,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在实现有关协议目标的前提下,逐年到位,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资金匹配。
第十七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国际级、国家级重大表彰奖励的区域内各类优秀精英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程度、影响力等情况,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对确有专长和才能,属本区紧缺、急需的金融等特殊人才或其他特殊情况,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予以奖励、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以上人才所在企业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均在长宁区。
第二十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除有专项资金列支外,均在长宁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两年。原《长宁区加强人才激励若干意见》(长府办〔2009〕26号)自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长宁区关于人才公寓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优化长宁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集聚符合长宁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为优秀人才提供临时性居住条件,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体原则
第一条 长宁区人才公寓是根据区人才战略要求和经济发展需要,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通过社会机构运行管理,以略低于市场同类房屋的租赁价格,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设施和服务,面向本区一定范围内的中高端科技人才、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提供的过渡性居住用房。
第二条 发展人才公寓以“政府引导、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只租不售、周转使用”为原则。
第二章 入住对象
第三条 入住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现代业态商业、高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二)所在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在长宁区;
(三)所在企业财政贡献达到一定规模的或所在企业为招商引资企业,经主管部门评估发展前景良好,并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审核同意的;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并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员工或专业技术带头人、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
(五)与企业依法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四条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标准,由各部门根据各领域具体情况并参照第三条标准制定,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对经认定入住人才公寓的人才给予相应的房租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或专业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二)国家认定的二级以上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其中被聘为首席技师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人才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第六条 房租补贴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一年,每位人才享受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两年。一次房租补贴期限结束后,再申请房租补贴的,须重新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第四章 鼓励社会力量经营人才公寓
第七条 倡导整合现有社会资源开发人才公寓。倡导经济型宾馆酒店、酒店式公寓和招待所提供全部或20间以上的房间作为人才公寓经营管理;倡导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将闲置的厂房、仓库、存量住房等建筑依法改建为人才公寓。
第八条 人才公寓需满足居家生活需要,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设备,提供较完善的生活服务,有一定供人才进行交流和娱乐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 人才公寓运营企业需注册在本区,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行业经营要求。
第十条 人才公寓运营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和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优惠时,公安、规划、房管、工商、税务、消防等职能部门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十一条 鼓励有需要的企业积极出资参与建设人才公寓。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 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人才公寓政策和重大工作的协调决策;区人才办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有关部门配合区人才办开展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区人才办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意见所需资金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